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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案 | 撕开“正常”背后的伪面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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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1-9-16 11:0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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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中国税务杂志社
标题:
税案 | 撕开“正常”背后的伪面具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2-22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MjMzOTMxMA==&mid=2650257780&idx=2&sn=5688d76a20f7227bfd70b2bcb47a6896&chksm=83b04875b4c7c1633533db1d08feea219ef35b30c3a4875ecfef9c9b0cbdd1531a0967c856d3#rd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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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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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 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项目经理张某某被税务部门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A 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涉税案件终于画上了句号。
第一次约谈 :看似正常
2019 年 8月底,国家税务总局漳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接到某地稽查局的协查函及《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得知 A 公司 2018 年上半年接受省外某金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 公司”)虚开的 51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漳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当即立案并安排稽查人员进行检查。
资 料 显 示,A 公 司 成 立 于2014 年,生产经营状态正常且账证健全,财务会计处理比较规范,能够按期办理纳税申报,2018 年账面销售收入 1259 万元,申报缴纳税款 4.13 万元。稽查人员经初步调查核实,A 公司确认取得 B 公司 2018 年 2 月中旬至 4 月中旬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 51 份,发票所列货物名称为废钢,货物数量合计 2320.35 吨,金额合计490.21 万元,税额合计 81.76 万元,价税合计 571.97 万元。
围绕涉案企业提供的业务情况说明、购销合同、出入库单据、记账凭证等材料清单,稽查人员第一次约谈了 A 公司相关人员。
约谈中,吴某某、张某某等一致表示,企业 2018 年确与 B 公司发生业务往来,并出具购销合同、过磅单、出入库单据以及银行转账凭据等资料证实业务往来真实性。稽查人员初步比对涉案企业出具的证据清单,发现涉案企业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一致”,基本上证实了业务的真实性,逻辑上也没有太多问题。
第二次约谈 :迷雾重重
“税负严重偏低,仅有 0.328%,有购买进项税额以降低税负的可能性。”稽查人员将问题指向涉案企业及相关人员的银行流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资金流是最直接、最有力、最关键的证据,涉案企业通常会留下利用银行账户回流交易资金的痕迹,这也是目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案件中最常见的虚假交易方式。不过,资金回流证据不容易获取,大多数涉案企业的资金回流路径长、路线隐蔽、关系复杂。
稽查人员进一步扩大检查,经批准了解涉案企业及相关人员所属时期的银行账户信息及往来流水明细记录,并加强与上下游企业所在地的税务稽查部门的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经分析比对发 现,2018 年 2 月 11 日 至 2018年 4 月 12 日,吴某某、张某某等人以支付购买废钢款的名义,通过某农村信用社账户向 B 公司账户支付资金共 30 笔,金额合计571.97 万元,与购销合同和发票上的金额一致 ;B 公司账户在收到上述 571.97 万元后,随即将资金分别转到黄某某的某科技有限公司、杨某某的某金属实业有限公司等 6 家公司的银行账户上。上述 6 家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随即将资金转存入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杨某某等的个人银行账户 ;黄某某、杨某某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又将资金转入林二、林三、李一、林四 4 人的个人银行账户,由林二 等 4 个 人 将 上 述 571.97 万 元转回吴某某的个人银行账户。上述款项的流转在 24 小时内完成,具有资金快进快出、账户交易频发、资金过渡性质明显等资金回流特征。“奇怪的是资金回流比例100%,虚开方免费供票不符合常理……”稽查人员怀疑开票费用可能通过现金或其他途径支付。
针对上述资金回流问题,稽查人员再次约谈吴某某、张某某等人,吴某某说林二、林三、李一、林四 4 人转入其银行账户的资金,是他们偿还之前个人借款及投资尾款,与购进废钢业务无关。明知是说谎,但是没有证据。案件检查再次陷入僵局。
第三次约谈 :撕开面具
又经过近一个月摸排,稽查人员终于在过磅单中运输车辆的车牌号信息上发现疑点。通过对账证中所有出库入库单据中的车牌号、运输出发地、目的地及运输时间进行登记造表,并通过公安交通部门车辆信息查询系统,对所有车牌号涉及车辆信息逐一排查,发现账证中出现的运输车辆有近 1/4 在购进废钢业务发生时已是处于注销状态,另有 1/4的车辆是小轿车而非货车。终于,A 公司虚假货物交易案在物流环节被查出了重大漏洞。
同时,稽查人员还找到涉案企业账证中过磅称重和货物存储场所的经营企业,发现这两家企业在2018 年前已申报停歇业,地磅四周长满杂草,仓储场地一片荒芜。
稽查人员立即对吴某某、张某某等人进行第三次约谈,要求吴某某提供其之前所称的借贷、投资等书面协议和借、还款凭据,以及林二、林三、李一、林四 4 人的基本信息,吴某某开始惊慌失措,支支吾吾。稽查人员乘胜追击,追问其之前所提供车辆为何处在注销状态以及车型为小轿车?早已停歇业的过磅称重和货物存储场所的经营企业如何提供服务?吴某某面对完整的证据链条,最终如实交代虚构与 B 公司的购销业务,为避免银行流水露出破绽,100%资金回流后用现金购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整个犯罪过程。至此,案件水落石出。
案例启示
国家税务总局漳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副局长曾志航点评本案 :
通过梳理类似案件可以发现,涉案嫌疑人恶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通常有三个特点 :一是涉案嫌疑人给违法行为披上了“合法经营”的外衣。恶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涉案企业,通常都是正常经营且能够按期进行纳税申报,表面看似诚信纳税,其实实中有虚。二是以账面上虚构的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一致”来证明其购销业务的“真实性”。涉案企业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多数通过伪造相关单据,资金往来则通过公司对公账户支付后再回流,制造“三流一致”假象,虚构真实交易。三是以“合理解释”混淆违法事实。涉案嫌疑人“经验丰富”,能够从容应对稽查人员提出的资金回流、运输方式等疑点,用事先编造的所谓“合理解释”进行辩解和自证清白,以掩盖虚假交易的违法事实。
归纳办理本案的经验,就是要牢牢把住查办案件三个穿透 :一是穿透涉案企业虚构的证据材料,稽查人员要克服畏难情绪,方能还原真相。二是穿透案件线索和疑点,将各个疑点串联成关键线索,深挖关键细节。对账务处理、原始单据和资金流向要逐一排查,分析逻辑关系,寻找突破口 ;对企业提供的不合常理、存在逻辑冲突的证据材料和辩解大胆予以排除,根据优势证据判断业务真实性。三是穿透案件检查程序和检查内容,做到税务文书、实地调查、询问分析“三个必到”和账务处理、交易运输、资金流向、经营能力“四个必看”。
来源:《中国税务》2021年第2期 作者:陈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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