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558
  • Tax100会员 33468
查看: 273|回复: 0

[中国税务]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

2042

主题

2042

帖子

2048

积分

特级税友

Rank: 6Rank: 6

积分
2048
2021-9-16 10:52: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精选公众号文章
公众号名称: 中国税务杂志社
标题: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8-27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MjMzOTMxMA==&mid=2650265966&idx=2&sn=dc34099b4c8179768d91e1386a07bc1d&chksm=83b0286fb4c7a179880e2a1573a09bb45ee88be82b6671a229f0a6830286f684924ba3c27c44#rd
备注: -
公众号二维码: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8月11日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
  
  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是指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直接减征或免征的两税税额,不包括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的两税税额。
  
  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8月24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229_1631760748527.jp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