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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 指南 | 看过来! 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减半征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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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中国税务杂志社
标题: 指南 | 看过来! 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减半征收政策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6-02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MjMzOTMxMA==&mid=2650262795&idx=3&sn=1f54ea0768d11848dcc84483a0e10f95&chksm=83b03c0ab4c7b51ce1ccbde5e5d817e55a6d5dd63aac2e0969eb4e959f31b500a08f06bda3e2#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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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依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二、有关事项

1、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3、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4、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三、操作流程(以厦门为例)

http://file.tax100.com/o/202109/16/315_1631760188657.mp4

  来源:厦门税务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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