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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1-9-16 10:3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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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中国税务杂志社
标题:
收藏 |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总(附思维导图)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2-24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MjMzOTMxMA==&mid=2650254702&idx=2&sn=02805d80c07e49891fd4d0d107b6ef5e&chksm=83b05c6fb4c7d579d67be88f905a8a46a3e5688bc084e4869866b48850c01c3d09615e4e120b#rd
备注:
-
公众号二维码:
-
01
最高免税10年
(一)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
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
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二)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
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三)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
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四)国家对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实施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和范围,根据产业技术进步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在本政策实施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按照国发〔2011〕4号文件明确的
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执行。
(五)继续实施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
增值税优惠政策
。
(六)在一定时期内,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的逻辑电路、存储器生产企业,以及线宽小于0.25微米(含)的特色工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含掩模版、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集成电路生产设备零配件,免征进口关税;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5微米(含)的化合物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
免征进口关税
。
具体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制定。
企业清单、免税商品清单分别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七)在一定时期内,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以及第(六)条中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相关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
免征进口关税
。具体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制定。
(八)在一定时期内,对集成电路重大项目进口新设备,
准予分期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
。具体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制定。
02
企业所得税
15%优惠税率再延10年
主要原文如下:
03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相关政策延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11月27日
04
企业所得税思维导图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思维导图学税法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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