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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的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该如何判定是否满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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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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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14 21:05: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海口税务
标题: “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的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该如何判定是否满5年?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MDQ0OTMzOQ==&mid=2649407209&idx=5&sn=b91e0bb8b9e9fe169433faca9250cf3c&chksm=8722bf3db055362b933d17222227ccac28079dec96d5cfc0fd54068734f6acb8de4bf6757c6d#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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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的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该如何判定是否满5年?
答:
根据财税字〔1999〕278号文件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的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此条规定的“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
1.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2.个人转让房屋日期的确定: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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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设计:海口税务
来源:海南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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