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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 GAAP] US GAAP 美国通用会计准则中文版第16号:内部使用软件的开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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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13 09:17: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6 内部使用软件的开发费用
16-1 会计定义概述
内部开发软件所发生的费用应作为研究开发费用于发生时计入损益, 直至该研发项目通过以下方式具备了技术上的可行性:
16-1-1 软件开发涉及详细的程序设计(包括最初始的程序编制和编
码)
1. 研发人员已经完成了产品设计和详细程序设计,并确认已在技能、硬件和软件技术上具备生产该产品的能力;
2. 研发人员已经确认详细程序设计已经完成,已无需修改,且已记录并确定产品的技术细节;
3. 研发人员已审核了详细程序设计中高风险的部分(如未被证实完善的细节或技术创新)。不确定因素均已通过测试,得以解决。


16-1-2 开发软件不涉及详细的程序设计
1. 研发人员已完成产品设计和软件程序的工作模型;
2. 研发人员确认已完成工作模型且通过测试已证明该模型与产品设计保持一致。
在软件产品具备技术上的可行性,所有的生产成本应资本化,且(a) 在产品的经济寿命期间予以摊销(b)按照未摊销净值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入帐。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立场公告AICPA SOP)98-1,《内部使用软件的开发或取得成本的会计核算》阐明了未被确认为研发成本的内部使用软件的购买和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一般情况下,软件研发成本指运用系统开发阶段所发生的支出例如:软件结构和界面的设计、编码、安装和测试费用。该成本应予以资本化,并在软件的受益期内予以摊销。研发项目初期发生的费用如开发调研、评估和替代品挑  选费和安装后及投入运行期间发生的费用(如人员培训和运用系统的维护费应在发生的当期计入损益。另外,一般情况下,数据转换成本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但在软件的运用系统开发期间发生的用于新、老系统之间数据转换和读取的费用应予以资本化。


当研发的软件达到可使用状态并能交付使用时,企业应停止研发和制作成本的资本化。软件复制费用须计入存货科目并在销售收入实现时确认为销售成本。对软件的购置费的会计处理取决于其将来的用途。
通常,在下述情况下应该确认软件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销售收入、租赁收入和其他营销收入(a)有确信的证据表明销售已实现(b)产品已交付(c)收入已确定(d)货款可以收到。如果收入涉及到多个项目, 则应对其在各项目间予以分摊。
资本化的软件费应该按产品项目分别予以摊销。年摊销金额取以下的较大数:
1. 在估计的软件经济寿命期内以直线法摊销的金额;
2. 根据当期收入和预计的全部收入之间的比例摊销的金额。
企业应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资本化了的软件费用的可回收价值。如果软件产品的帐面净额应高于其可变现价值,则超过部分应于当期转入费用。软件产品的可变现价值指估计的未来的全部收入减去估计的完工和处置成本后的净值。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以后不可以在期后予以转回。


16-2 披露要求
企业的财务报表应当披露下列有关计算机软件费用的信息:
1. 每期资产负债表中的的未摊销软件成本;
2. 计入每期利润表的软件成本的摊销额和当期计提的跌价减值准备。(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 86 par.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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