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征收增值税
| 应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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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立场和依据
| 主张结构性存款不征收增值税的最主要的依据:
财税[2016]36号(下称“36号文”)附件2第一条(二)款规定了存款利息是不征税项目。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4号,下称“204号文”)第一条明确规定,“本通知所称结构性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
因此,结构性存款的本质是存款,应当适用36号文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
| 主张结构性存款应征收增值税的最主要的理由:
结构性存款因客户向银行提供拆借资金,并取得保底收益率,故属于36号文规定的贷款服务,客户应就其取得的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
但结构性存款不同于一般的存款,不应当完全按照存款的增值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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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关系的角度
| 从法律关系上看,结构性存款不能被理解为理财产品或存款+衍生品投资。基于本金保障的合同约定,虽然银行可以将其中一部分资金用于投资衍生品,但银行和客户之间的存款法律关系并不因此改变。
| 首先,从法律关系的角度,存款和结构性存款本质上均形成了银行和客户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但其主要差别在于,两者因为所投资的产品具有不同的风险属性,进而客户和银行所各自承担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区别。
对于存款,客户主要承担银行的信用风险,因此体现在法律关系上,客户的主要义务是提供资金,而银行的主要义务是保障客户的本金和存款收益。
而对于结构性存款,由于一部分资金将用于投资衍生品,故银行的主要义务包括承诺保障本金+较低的基础利息,对更高利息部分不承担风险,客户实际上承担了银行的信用风险和较高的投资风险(进而有机会取得高于一般存款的经济收益)。基于上述风险,客户有权利充分知晓且银行有义务向客户充分告知和披露嵌套衍生品投资的风险。
因此,从法律关系上讲,结构性存款和存款本质上都是借贷法律关系,但结构性存款实质上属于理财产品,不同于一般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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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监管的角度
| 除204号文第一条的明确规定外,其第四条还规定了“商业银行应当将结构性存款纳入表内核算,按照存款管理”,既然结构性存款的资金对银行来说与一般存款资金一样是表内资产和负债,也说明应被认定为与一般存款相同。
| 其次,204号文的出台背景是银保监着手整顿结构性存款业务,加强相关的金融风险管理,其主旨是“商业银行应当严格区分结构性存款与其他存款,根据结构性存款业务性质和风险特征,建立健全结构性存款业务管理制度”(204号文第二条)。
如果基于这一背景和主旨去解读204号文,则不难理解在对结构性存款产品销售和管理的要求上,204号文要求基本参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204号文第六条),就是为了强调结构性存款的风险控制应回归银行理财产品的本质。即从监管的角度,结构性存款实质上属于理财产品,与存款属于不同的监管逻辑。因此,将204号文第一条简单解读为“结构性存款是存款”,显然以偏概全、断章取义。
同样地,204号文第四条之所以规定将结构性存款纳入表内核算,正是基于2018年以来结构性存款被银行作为一种银行理财产品的替代大肆扩张的背景,为了加强对这一业务的风险管理,将这部分资金拉入表内,作为缴存准备金和存款保险的基数,限制结构性存款盲目扩张。因此,结构性存款作为银行表内业务核算,并不能得出结构性存款就是存款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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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会计处理的角度
| 会计准则以可靠性和可比性为原则制定,不论法律关系性质如何,只要金融合同的现金流特征是类似的,都会要求按照相同的规则进行核算和披露。因此,会计处理不能作为认定结构性存款法律性质的依据。
| 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财会[2021]2号文要求将204号文定义的结构性存款记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并以公允价值计量,与银行理财的主要会计处理一样,且不用于存款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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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观点
| 答复机构
| 答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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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一:可能属于存款,可能属于金融商品,如属存款,则利息不征税;如属金融商品,需进一步判断合同是否约定保本;具体需要结合合同内容判断
| 湖北省税务局
2020-12-23
| 第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如果结构性存款属于金融商品的,在合同中约定保本,取得结构性存款持有收益应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非保本的,其取得的持有收益不需缴纳增值税。
第二,如属于存款利息的,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2.存款利息。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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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0-11-10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2.存款利息。”
因此,须判定结构性存款是属于存款还是资管产品,如果是存款,纳税人取得的存款利息不征增值税;如果是资管产品,需要判定是否保本,如保本,纳税人取得的投资收益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如不保本,纳税人取得的投资收益不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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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税务局2020-04-28
| 一、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140号文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如结构性存款属于金融商品的,在合同中约定保本,取得结构性存款持有收益应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非保本的,其取得的持有收益不需缴纳增值税。
二、如属于存款利息的,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具体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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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二:按持有保本类金融商品征收
| 厦门市税务局
2020-06-10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中《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的规定,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贵司持有保本收益类金融商品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应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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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三: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 河南省税务局
2020-04-14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因此,结构性存款利息收入不在增值税应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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