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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这两个衔接事项要处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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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4 00:00: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营口税务
标题: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这两个衔接事项要处理好!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MzU5MTQ4OQ==&mid=2652504843&idx=4&sn=16403da6857aee64215a1b42233c9c01&chksm=bd7a1aa58a0d93b3aaa672110f07e13d882b9425329be518844a15ca8b6484de517b608c3859#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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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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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税费优惠政策解读”“你来问我来答”系列视频讲座后,税务总局“税务讲堂”近日又推出“热点政策解读”系列课程,为纳税人、缴费人解读最新出台的税费政策,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今天我们来学习: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前后如何衔接?






相关解读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前后如何衔接?
答:纳税人办理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然需要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一是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需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二是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在一般纳税人期间的销售或者购进业务,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需调整转登记日当期,也就是作为一般纳税人最后一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调整后形成多缴税款的,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调整后形成少缴税款的,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计入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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