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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违不罚”——带您了解有温度的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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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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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9 01: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丽江税务
标题: “首违不罚”——带您了解有温度的执法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yMDc2NjUwMw==&mid=2247496362&idx=1&sn=a76060f25fd5dbb2a54f7bbf9d976941&chksm=f9e7e7e2ce906ef4b8973fa995aff8ad1d2bc4377117e18a48584f43e573749586c23101d8bd#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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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违不罚”
——带您了解有温度的执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常务会有关部署,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更好服务市场主体。


2021年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下面请跟随税务君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Q1“首违不罚”具体适用的情形有哪些?



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具体包括以下10种:
1.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送;
2.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3.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4.纳税人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且没有违法所得;
5.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取得发票,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且没有违法所得;
6.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缴销发票且没有违法所得;
7.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8.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资料;
9.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10. 境内机构或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


Q2:《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从何时开始施行?



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Q3如果发生清单中所列的违法行为就可以“不罚”了吗?



如果发生了清单中所列的违法行为,还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才能适用“首违不罚”。以下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缺一不可: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
2.危害后果轻微;
3.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Q4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的法律依据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Q5如何判断“后果轻微”?



一是从行为形式上看,违法行为简单、单一,一般没有同时违反多项法律法规,不是复杂的违法行为;
二是从主观过错程度上看,当事人发生违法行为不是故意的行为;
三是从危害程度上看,违法行为带来的危害后果无论是影响面、影响力都比较小,没有造成较大损失,不会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

“首违不罚”制度有明确的规定、条件,并非任何“首违”都不罚,“首违不罚”保障了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作为纳税人,必须始终坚持依法纳税,不能因为“首违不罚”制度而对依法纳税有所放松、疏忽哦!

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既需要税务机关不断地优化执法方式,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同时,也需要纳税人更加掌握税法,主动提高税法遵从度,构建起征纳双方互信沟通的桥梁!

供稿|古城区税务局
编辑|杨政春
统筹|赵菊英
审核|和文宏、杨光鸿、市局法制科
终审|李赟
主办: 国家税务总局丽江市税务局
承办:丽江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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