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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发票代开功能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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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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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7 10:15: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昆明税务服务号
标题: 小规模纳税人发票代开功能调整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MzY3MjAyMw==&mid=2649575828&idx=3&sn=f8238fa53a30665ebbf122f55814e9e9&chksm=8843b6acbf343fba7244acfb30f6e5cd1fc3664acb80ed1e48434281b5d96724008c690a9858#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9-06
二维码: -

云南省电子税务局(PC端)
小规模纳税人发票代开功能调整
为提高“非接触式”办税水平,提升纳税人满意度。云南省电子税务局对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功能进行了优化调整。9月1日起,电子税务局不再限制小规模纳税人的代开发票金额。具体调整内容如下,请知晓。
一、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按照《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21年第11号)要求,在电子税务局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代开金额按月未达15万(按季未达45万)免征增值税、附加税,超过按月15万(按季45万),累计征收增值税和附加税。
二、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照纳税人实际填写金额,依法征收增值税等相关税费。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第12号)规定,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不超过30万元),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超过按月10万(按季30万),累计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三、特别提醒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规定“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电子税务局代开增值税发票的,不随票征收个人所得税,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体工商户在月(季)度申报时自行申报缴纳,若不依法缴纳将列入电子税务局黑名单,并取消发票代开的资格。
Tips:
个体工商户代开发票,除了大厅缴款和三方协议扣款外,还增加了第三方支付功能,进一步增强个体工商户的办税体验感。
来源:云南省电子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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