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293
  • Tax100会员 27975
查看: 1245|回复: 1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销售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批复 税总函〔2017〕422号

1432

主题

3090

帖子

9628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9628
2020-4-21 11:29: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2862776/content.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税总函〔2017〕422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销售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17-10-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销售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批复
税总函〔2017〕422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储粮总公司明确临储粮拍卖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事宜的请示》(内国税发〔2017〕71号)收悉。由于部分国家临储粮的拍卖成交价格低于库存成本,承担国家临储粮任务并直接承贷贷款的非中储粮直属企业,实际收到的货款小于库存成本,无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5〕448号)的规定,按库存成本金额给中储粮直属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鉴于以上情况,现就纳税人销售国家临储粮(含大豆,下同)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对于低于库存成本销售的国家临储粮,非中储粮直属企业应按照成交金额向中储粮直属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对于高于(或等于)库存成本销售的国家临储粮,非中储粮直属企业应按照库存成本金额向中储粮直属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中储粮直属企业应按照国家临储粮的成交金额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批复规定执行。自本批复发布之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5〕448号)同时废止。
  特此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0月9日

点评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2862776/content.html  发表于 2020-4-21 11:29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