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定义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是国家为扶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解决生产生活问题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二、征收范围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对省级电网企业在本省(区、市)区域内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加价征收,但下列电量实行免征: (1)农业生产用电; (2)省级电网企业间销售电量(由买入方在最终销售环节向用户收取); (3)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免除交纳后期扶持基金的其他电量。
三、缴费主体 除西藏外,其余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电力用户为缴费人,由各省级电网企业在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代征。
四、计费方法 根据水库和水电站实际上网销售电量(扣除免征电量)加价征收,各地征收标准不完全相同(见表)。
五、计算公式 应缴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实际上网销售电量(扣除免征电量)×各地征收标准
表 各省(区、市)从销售电价加价中征收的后期扶持基金标准 单位:厘/千瓦时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7〕51号)规定,现行征收标准在此基础上降低25%。
六、征收期限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由电网企业于每月15日前申报缴纳。根据省级电网企业全年实际销售电量,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对当地省级电网企业全年应缴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清算和征缴。
七、申报方式 省级电网企业应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通过税务部门网上申报系统或到办税服务厅自行申报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