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定义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是指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有关规定设立的包括国家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依法向电力用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的政府性基金。
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从年度公共预算中予以安排(不含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安排的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资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在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全国范围内,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含农业排灌用电)后的销售电量征收。
二、征收范围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在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全国范围内,对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含农业排灌用电)后的销售电量征收。
纳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范围的销售电量包括:
(1)省级电网企业(含各级子公司)销售给电力用户的电量;
(2)省级电网企业扣除合理线损后的趸售电量(即实际销售给转供单位的电量,不含趸售给各级子公司的电量);
(3)省级电网企业对境外销售电量;
(4)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
(5)地方独立电网(含地方供电企业,下同)销售电量(不含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地方独立电网的电量);
(6)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电量。
省(自治区、直辖市)际间交易电量,计入受电省份的销售电量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三、缴费主体
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1〕115号)规定,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缴费主体是除西藏自治区以外全国范围内的电力用户。
四、征收标准
居民生活用电征收标准为8厘/千瓦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全部销售电量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标准为1.9分/千瓦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征收标准为 1.5分/千瓦时,西藏自治区不予征收。
五、计费方法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销售电量×征收标准
六、征收期限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实行按月申报,次年3月底前省级电网企业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根据全年实际销售电量进行汇算清缴。
七、申报方式
电力用户应缴纳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按照下列方式由电网企业代征:
(1)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电量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由代为输送电量的电网企业代征;
(2)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由地方电网企业在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代征;
(3)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应缴纳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由所在地电网企业代征;
(4)其他社会销售电量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由省级电网企业在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代征。
省级电网企业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每月15日前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
省级电网企业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根据全年实际销售电量,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全年应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汇算清缴工作。税务机关开展汇算清缴工作时,应对电力用户欠缴电费、电网企业核销坏账损失的电量情况进行审核,经确认后不计入相关企业全年实际销售电量。
中央财政按照可再生能源附加实际代征额的2%。付给相关电网企业代征手续费,代征手续费从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支出预算中安排,具体支付方式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代征电网企业不得从代征收入中直接提留代征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