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定义 水利建设基金,是由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组成,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从车辆购置税、铁路建设基金、港口建设费中提取,主要用于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一部分从其他税费中提取,一部分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主要用于地方水利工程建设。
二、征收范围 水利建设基金由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组成。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从车辆购置税收入中定额提取,二是从铁路建设基金、港口建设费收入中提取3%。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主要来自四个方面:一是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二是经财政部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三是地方人民政府按规定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足额安排资金,划入水利建设基金;四是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
三、缴费主体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是水利建设基金的缴费主体。
四、计费方式 水利建设基金主要有五种计费方式: 一是按比例提取。主要是安徽、湖南、陕西、山西、河南、湖北、广东、海南、重庆、贵州、青海等省市对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按3%的比例提取;河南、湖南、贵州、青海等省从中央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按比例提取;安徽、陕西、湖北、广东、贵州、青海、新疆省(区)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15%;山东、青岛、河南等省市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照“两税”实 际缴纳额的1%征收。 二是按定额提取。主要是湖北、陕西、重庆每年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定额提取(湖北8000万元、陕西2200万元、重庆5000万元)。 三是按收入计征。主要是安徽、吉林、湖南、宁夏、陕西、福建、内蒙古、甘肃等省(区、市)对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比例计征,不同的地方比例存在差异(安徽、吉林、湖南是0.6‰,宁夏是 0.7‰,陕西是0.8‰,福建是0.9‰,内蒙古、甘肃是1‰)。 四是按土地面积征收。主要是吉林、陕西、江苏、安徽等省对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按照土地面积一次性征收。 五是按实际电量计征。云南省对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实际用电量按照2分/千瓦时的标准征收。
五、征收期限 税务部门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按月或按季征收,各地征收期限存在差异。
六、申报方式 缴费人采用自行申报方式办理申报缴纳等有关事项。税务部门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使用“金税三期”系统进行申报。
【扩展阅读】 水利建设基金的资金来源 水利建设基金由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组成。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不同的来源渠道。 (1)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包括以下3项: ①从车辆购置税收入中定额提取。 ②从铁路建设基金、港口建设费收入中提取3%。 ③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可用于水利建设基金的资金。
(2)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包括以下4项: ①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②经财政部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 ③地方人民政府按规定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足额安排资金,划入水利建设基金。 ④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水利建设基金的用途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要用于关系经济社套发展全局向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地方水利工程建设。跨流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水利建设工程和跨国河流、国界河流我国重点防护工程的治理投资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
(1)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用途。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防洪和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及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水利工程建设;中央水利工程维修养护; 防汛应急度汛。 在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资金使用的过程中,资金使用结构为:55%用于水利工程建设;30%用于水利工程维修养护;15%用于应急度汛,各部分资金结余可统筹安排使用。
(2)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用途。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大江大河主要支流、中小河流、湖泊治理;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城市防洪设施建设;地方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地方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农村饮水和灌区节水改造工程建设;地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防汛应急度汛;其他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利工程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