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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京财经一[2015]481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购买纯电动专用车有关财政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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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文件编号: 京财经一[2015]481号
文件名: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京财经一[2015]481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购买纯电动专用车有关财政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03-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购买纯电动专用车有关财政政策的通知
京财经一[2015]481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购买纯电动专用车有关财政政策的通知
  京财经一[2015]481号
  全文有效
  2015-3-30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和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精神,加快纯电动汽车在邮政、物流、环卫等领域的示范推广,现就我市鼓励购买邮政、物流、环卫等纯电动专用车有关财政政策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
  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凡纳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和《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且符合本市产品技术、安全及售后服务等要求的邮政、物流、环卫等纯电动专用车辆,在取得我市车辆登记牌照后,可申请享受本市纯电动专用车财政补助。
  市与区县行政事业单位、环卫集团等城市公用企业购买和使用纯电动专用车,依照《关于印发<北京市纯电动汽车示范推广市级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11]2730号)执行。
  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纯电动专用车不纳入本通知规定的补助范围。
  二、补助标准
  在中央补贴基础上,本市邮政、物流、环卫等纯电动专用车补助按中央标准1:1确定,具体为:按电池总容量计算,2015年每千瓦时补贴1800元,每辆车补贴总额不超过13.5万元;2016年和2017年补助标准按照2015年标准执行。如国家政策调整,本市财政补助标准参照国家政策另行制定。
  汽车生产企业享受中央和本市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
  三、补助方式
  地方邮政、物流、环卫等纯电动专用车补贴,直接拨付到汽车生产企业,消费者按销售价格扣减补助后支付。非本市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申领本市财政补助资金,须授权委托一家在京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统一申领,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拨付到该汽车销售机构。
  北京市财政局委托北京环境交易所(以下简称“环交所”)负责受理和审核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材料。申请补助资金所提供的材料及补助流程与纯电动小客车补助方式一致(见《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细则》(京财经一[2014]449号))。
  四、职责分工及相关要求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协调相关委办局推动纯电动专用车的示范应用;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审核及兑付;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纯电动专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协调北京市邮政管理局负责邮政纯电动专用车确认、审核;北京市商务委员会负责物流纯电动专用车确认、审核。
  汽车企业应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性能指标未达到要求,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助资金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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