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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税务疫苗”等您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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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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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2 00:40: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临沧税务
标题: @纳税人“税务疫苗”等您接种!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1ODU1MjM1NA==&mid=2247499863&idx=1&sn=af7e8458b2be6d6ecad7305bf71cf14b&chksm=ea04e71add736e0cee242a63b4e234fc78a4d072f3c0b5b71b4d71d530f11cda832a27001883#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9-01
二维码: -




“税务疫苗”
等您接种

一起打好预防针
2021年防疫的一件重要大事,就是接种新冠疫苗。在大家接种新冠疫苗的当下,小编也把“税务疫苗”给广大纳税人们安排上啦,快来一起学习吧!



01
“税务疫苗”第一针


“预防”未按规定设置账簿
新办公司需按照规定设置账簿(记账),《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在总则中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未接种“第一针”会有什么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符合首违不罚情况的除外)。

02
“税务疫苗”第二针


“预防”发票收受虚假伪造
纳税人在交易前应知己知彼,对交易方做必要的事前了解,考察对方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企业资质等,做到“防患未然”,不得收受虚假伪造发票。
交易前应签订合同,明确交易内容与交易金额,付款方式应尽量采用银行划款将款项打至对方公账上,做到“有迹可循”。
交易后应及时索要发票,收票时仔细核验发票真伪,比对开票方提供的资料与发票上的信息,做到“火眼金睛”。
一旦发现异常后应暂缓抵扣入账,要求对方重开发票,必要时及时联系税务机关。

未接种“第二针”会有什么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第三十七条规定,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税务机关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3
“税务疫苗”第三针


“预防”税会差异混淆不清
在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中,应厘清税会差异,常见的有以下三点:
  ①会计上收入确认时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同。根据会计准则,即使已收款开票,若未履行合同义务,收入不能确认,而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往往在开具发票或收到款项时。
  ②并非只有会计上的收入是应税收入。一些会计上的费用成本也可能成为税法中收入的计税依据,如将自产品赠送给客户、分发给员工等视同销售行为,应及时计入应税收入。
  ③税会折旧期限不同。税法上对固定资产折旧有许多特殊规定,如自2018年起至2023年,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未接种“第三针”会有什么后果?
税会概念混淆,是企业财务存在的常见问题,轻则错过税收优惠、增添额外纳税负担,严重可能导致企业产生应税收入少计、申报所属期错误等情况,发生偷漏税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ND

编辑文字/王仪
图片素材/网络
政策审核/税政一股 奎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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