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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豫财税〔2021〕12号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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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31 10:01: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czt.henan.gov.cn/2021/08-30/2302951.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豫财税〔2021〕12号
文件名: 豫财税〔2021〕12号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1-08-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
豫财税〔2021〕12号


各省辖市财政局、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财政金融局、有关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辖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一致的,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为住所地;纳税人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不一致的,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地点确定。
二、纳税人在跨地区经营地预缴增值税的,其对应缴纳城建税的所在地为预缴增值税所在地。
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
四、除以上情形外,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
五、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1年8月26日


关于《关于明确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以下简称《城建税法》),按照《城建税法》授权事项,河南省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结合我省实际,并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印发了《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豫财税〔2021〕1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对《通知》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的法律依据
《通知》起草的法律依据是《城建税法》第四条有关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通知》在具体内容上参照了《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财税字〔1985〕14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通知》第一条。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法人和自然人的有关规定,明确纳税人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一致的,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为住所地;纳税人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不一致的,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地点确定。
(二)《通知》第二条。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规定,对于预缴增值税的,明确其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为预缴增值税所在地。
(三)《通知》第三条。按照《城建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因此,明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
对于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财税字〔1985〕143号)规定,明确其所在地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
(四)《通知》第四条。考虑到政策的前瞻性,明确了除以上情形外,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
(五)《通知》第五条。明确自2021年9月1日起,与《城建税法》同步实施。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pdf(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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