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265
  • Tax100会员 27870
查看: 582|回复: 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5〕10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有关税收问题的函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3863
2020-6-3 14:41: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xi.chinatax.gov.cn/zcfg/detail/sx-11400-3815-1696348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字〔1995〕100号
文件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5〕10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有关税收问题的函
发文日期: 1995-10-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有关税收问题的函
财税字〔1995〕100号


建设部:
  你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税收政策意见的函》(建设〔1995〕4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严格控制减免税的精神,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不能实行与科研单位(科技企业)一致的税收政策。
  二、对勘察设计企业负责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咨询、评估、规划、勘察、设计、监理,以及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业务,应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对其承包的建筑安装工程,按“建筑业”征收营业税。
  三、对勘察设计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以及其从事其他业务取得的所得,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