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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功能上线了——企业(被投资企业)申报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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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功能上线了——企业(被投资企业)申报指引
发文日期: 2017-09-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功能上线了——企业(被投资企业)申报指引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功能上线了——企业(被投资企业)申报指引
  全文有效
  2017-09-24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北京市地税局提示您:
  个人股东转让在北京注册登记企业的股权,该企业、受让股权的新股东、转让股权的老股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分别办理相关纳税(扣缴)申报和报送资料事项。
  上述企业和股东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和报送相关资料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如有税收政策、申报/报告和系统操作方面的问题,请与该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或拨打北京地税咨询热线82012366进行咨询。
  企业(被投资企业)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被投资企业负有“事先报告”和“事后报告”义务。
  事先报告
  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操作方法
  被投资企业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直接通过北京互联网地税局(企业版)的“涉税事项办理-股权转让被投资企业报告事项-被投资企业董事会/股东会报告”功能进行网上报告操作,无需报送纸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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