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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
税务机关可以查询企业存款账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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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威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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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25 03: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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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公众号文章
公众号名称:
中国税务报
标题:
税务机关可以查询企业存款账户吗?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8-23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ODY5NDY4MQ==&mid=2654634229&idx=2&sn=3830fe31a7e3f28927cbe1249431e0df&chksm=bd08fa838a7f73952e31387b7fe33b6b6e7aa84a3a0e9da090bd8bf2385daeccf1cd6be269d7#rd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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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1日起,《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开始施行,我们陆续收到了网友的一些咨询留言。小编整理了网友比较关注的几个问题,希望能为您答疑解惑,一起来看看吧。
01
税务机关是否可以查询纳税人的存款账户?
(1)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五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2)根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应当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
查询案件涉嫌人员储蓄存款的,应当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
02
税务检查时检查人员是否可以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根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证人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陈述或者提供证言。当事人、证人口头陈述或者提供证言的,检查人员应当以笔录、录音、录像等形式进行记录。笔录可以手写或者使用计算机记录并打印,由当事人或者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
03
纳税人是否有权拒绝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五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04
税务检查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终结?
根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检查确实无法进行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检查:
(一)被查对象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依法注销,且有证据表明无财产可抵缴税款或者无法定税收义务承担主体的;
(二)被查对象税收违法行为均已超过法定追究期限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以终结检查的。
05
税务稽查执行过程中哪些情形可中止执行?
根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执行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尚未确定可执行财产的;
(二)当事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尚未终结的;
(三)可执行财产被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致使执行暂时无法进行的;
(四)可供执行的标的物需要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定权属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其他可以中止执行的。
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经稽查局局长批准,恢复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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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发布,《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废止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责任编辑:宋淑娟 (010)6193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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