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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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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xi.chinatax.gov.cn/zcfg/detail/sx-11400-3815-1696094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0-11-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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