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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联合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关税〔202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附件: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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