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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五)丨串通投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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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12 10: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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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串通
投标
非正常
一致
【案例要旨】
公平竞争原则是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之一,其目的是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正常秩序和诚信环境。串通投标作为供应商采用的不正当竞争手段,会产生非法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采购人利益的不利后果。串通投标行为具有隐蔽性特征,调查取证较困难,《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列举了多个串通投标的客观情形。对于串通投标违法行为,财政部门根据多个客观情况,结合供应商对客观情形的举证说明,综合判断是否属于串通投标。
【相关法条】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4日,B公司、S公司和D公司参加了“XX物流服务”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经查,B公司、S公司和D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文件自主撰写内容部分存在多处表述内容、格式等非正常一致的情形,具体为:1.关于“服务网点”投标响应,招标文件未提供参考模板,但3家公司自主撰写的表述内容、格式排版出现了非正常一致的情况。2.关于《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投标响应,招标文件提供了《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参考模板,经与参考模板对比,3家公司均在参考模板的基础上,在两处相同的位置将标点符号“。”改为“!”。此外,S公司提供的《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加盖B公司的公章,但落款处填写D公司名称。3.关于《项目报价表》投标响应,3家公司均在投标总价一栏填写“2700000元(贰佰柒拾万元整)”,且在备注一栏均填写“服务期限为1年(365个日历日)”,以上响应内容均应为供应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报价以及认为需要对报价、其他内容加以说明时,才应在备注栏填写,而针对以上自主填写的部分,3家公司填写的内容、表述均一致。4.关于“投标人同类项目业绩情况”响应,招标文件未提供参考模板,但S公司与D公司在内容表述上存在非正常一致的情况。另查,B公司与D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顾某,且顾某是S公司的股东,其在接受财政部门询问调查时承认在本项目的招标公告发布后,其就有关投标报价与上述3家公司进行协商并统一报价,要求3家公司若参与本项目的投标活动,投标报价需为2,700,000元。
【处理理由】
B公司、S公司和D公司属于典型的串通投标情形。第一,B公司与D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即顾某,且此人同时为S公司的股东。第二,根据顾某的询问笔录,足以证明3家供应商就有关投标报价进行协商。第三,S公司投标文件中《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加盖深圳市B公司的公章以及落款处填写D公司名称。第四,B公司、S公司和深圳市D公司在投标文件上出现内容表述非正常一致,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因此,基于以上事实,上述三家公司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串通投标行为。
【处理结果】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以及《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第七十九条第(二)、第(五)项规定,财政部门决定对B公司、S公司和D公司作出罚款和取消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资格的行政处罚。
相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就该行政处罚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End -
来源:深圳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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