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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三)丨提供虚假资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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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12 10:14: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键词
诚实信用
原则

虚假资料
隐瞒
真实情况


【案例要旨】
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损害政府采购公正原则与政府采购公信力。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擅自变造未经证明材料出具单位认可的内容,使得该证明材料反映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一致的,该情形应当认定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相关法条】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13日,L公司参加“XX社会停车场运营维护”(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并获得中标供应商资格。L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一份由深圳市H局综合处于2016年3月1日出具的关于H局办公楼等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的《政府采购履约情况反馈表》。该表显示L公司在“H局办公楼等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的履约评价中的“总体评价”和“分项评价”中“质量方面”“价格方面”“服务方面”“时间方面”“环境保护”一栏均为“良”,但“分项评价”中“其他”的评价内容和评价等级为“优秀”和“优”。

经向H局核实,反馈表中的评价内容“其他”填写“优秀”及评价等级勾选“优”并非H局填写及勾选。

经财政部门核实,L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交的《政府采购履约情况反馈表》反映的评价内容与真实情况不符,该表中的“其他”一栏内的评价内容及评价等级均非出具机关填写及勾选,L公司隐瞒了真实的履约评价情况,且L公司本项目的年度履约情况为差,采购人已提前与其解约。

【处理理由】
本案中,L公司在提供真实客观资料不利于其获益的情况下,为了满足招标文件评分要求,提高中标概率,擅自在证明材料空白处填写、增加其他未经证明材料出具单位认可的内容,使得被变造后的证明材料所反映的信息与真实情况不一致,通过隐瞒真实的服务质量水平谋取中标。财政部门认为供应商对第三方出具的资料进行篡改后作为投标文件内容之一,属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情形。

从主观方面来看,该变造行为是供应商主动、积极为之,且变造行为能够使其获益,因此对该行为具有知情的主观故意。从客观方面看,供应商客观上实施了变造原始资料的行为。上述情况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应该对该种行为予以处罚。

【处理结果】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对L公司处以罚款和三年内禁止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的行政处罚。

相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就该行政处罚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End -



来源:深圳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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