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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8〕4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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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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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xi.chinatax.gov.cn/zcfg/detail/sx-11400-3815-1696678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8〕452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8〕4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8-05-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45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进口厢式货车改装生产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浙国税流[2008]2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规定,对于企业购进货车或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讯车等专用汽车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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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452号  发表于 2020-7-27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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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税务高考

2020-7-27 15:28:18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8〕4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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