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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印发规程进一步完善市本级财政业务代理银行考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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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10 11:03: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市财政局在原《深圳市财政局市本级财政业务代理银行综合考评办法》(深财库〔2016〕10号)基础上,修订出台了《深圳市财政局市本级财政业务代理银行综合考评操作规程》(深财库〔2019〕26号,以下简称《考评规程》),进一步完善市本级财政业务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考评工作,促进财政代理业务提质增效。

  《考评规程》规定我局每年对代理银行所代理的财政业务质量进行考评,从代理银行履约情况考评、代理银行年度报告、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考评和财政服务奖励考评等四个方面全面客观衡量代理银行的服务质量。一是考评业务完整。考评的财政代理业务囊括国库集中支付、非税收入收缴、地方债发行与承销、财政资金保值增值和公务卡等各项财政代理业务;二是考评分值客观。考评体系实行倒扣分制,要求所有扣分项均有事实依据。三是考评主体全面。考评主体既包括市财政局,也包括市本级预算单位,由我局抽取部分市本级预算单位发放调查问卷,更好衡量银行服务我市财政代理业务的质量。四是体现“多劳多得”原则。如代理银行没有某项财政代理业务,则该银行该项不得分。鼓励代理银行积极参与财政代理业务。

  此次重新修订出台了《考评规程》,有利于客观评价银行代理工作质量,促进代理银行更好完成我市财政代理业务服务工作,也为相关财政业务选择代理银行提供了客观参考依据,有利于促进财政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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