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等规定,现就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其他依法不需要或尚未办理税务登记取得应税所得的个人,其取得的经营所得,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见附件)。
二、纳税人经营多业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核定征收率。
三、个人转让房屋,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非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2.5%。
四、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
五、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纳税人2018年10月1日以后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川省眉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公告》(四川省眉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同时废止。
六、本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行业 | 核定征收率(%) | 制造业 | 0.5 | 批发和零售业 | 0.5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0.8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0.8 | 住宿和餐饮业 | 0.8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1 | 建筑业 | 1 | 其他行业 | 0.8 |
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 2018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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