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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 号)有关规定,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划转后,采取核定费款方式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及居?个人应缴纳的城镇垃圾处理费,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定其应缴费额,税务机关委托原执收单位代征,缴纳义务人通过移动终端扫描缴费二维码,进入税务微信小程序申报缴纳。
以下是采取核定费款方式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及居?个人 (以下简称自然人)移动终端扫码缴费操作指引。
一、登录渠道
打开微信下拉搜索“国家税务局总局海南省电子税务局”小程序(也可直接扫描以下截图登录)
小程序登录:
(一)已进行过自然人注册的,可直接进入到小程序,输入姓名、身份证号扫脸认证登录即可。未进行过自然人注册,进入至小程序,根据系统提示完成自然人注册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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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体工商户应以自然人身份登录(业主)小程序后,可在“我”-“切换企业”选择要缴费的个体工商户点击确认切换登录。
二、申报操作路径
打开小程序,点击页面下方【办税】-【网上办税】-【垃圾处理费】进入至申报页面,如图所示:
申报页面中缴纳期限初始化默认带出月,缴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选择季、半年、年,选择费款所属期起(注意):
缴款期限选择按月时,费款所属期起选择7月时,该笔申报费款属期起止为2021-07-01至2021-07-31;
缴款期限选择按季时,费款所属期起只能选择1月、4月、7月、10 月,当费款属期起选择1月时,该笔申报费款属期起止为2021-01-01至2021-03-31;
缴款期限选择按半年时,费款所属期起只能选择1月、7月,当费款属期起选择7月时,该笔申报费款属期起止为2021-07-01至2021-12-31;
缴款期限选择按年时,费款所属期起只能选择1月,当费款属期起选择1月时,该笔申报费款属期起止为2021-01-01至2021-12-31。
如图所示:
完善行政区划、街道乡镇后,系统会自动带出对应的税务机关信息。(注意:个体工商户无需选择行政区划、街道乡镇和税务机关)
填写应缴费基数,系统自动计算本次申报缴纳金额,确认申报数据无误后,点击【确认申报】,完成申报。如图所示:
三、费款缴纳
申报成功后,系统会弹跳出是否进行缴费提示,点击“确定”可前往“税费缴纳”模块进行缴费。缴费人也可在【办税】-【网上办税】-选择“税费缴纳”,选中缴费信息,进行缴费。
缴费列表中会显示该笔申报明细信息,核实无误,勾选该笔费款,个体工商户只可通过三方协议进行缴费(操作指引略),自然人只可通过云闪付进行缴费操作指引如下:
点击云闪付方式后,系统会自动生成云闪付二维码。二维码可长按图片保存,通过云闪付APP相册识别支付。
(注意:云闪付二维码15分钟左右会失效)。
云闪付二维码失效或缴费不成功,需在再次缴费的,需要在【办税】-【网上办税】-重新选择“税费缴纳”,选中“征收开票信息”,点击“解锁”后,再次选中税费缴纳列表,通过云闪付进行缴费。
缴费人缴纳成功后可在【办税】-【网上办税】-选择“税费缴纳”查询“扣缴记录”。
四、开具非税统一票据
税费缴纳成功后,缴费人需要凭证的,可通过【办税】-【网上办税】--选择“非税统一票据”,选择费款属期起止,点击“查询”,选择“开具证明”,自行开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注意:票据只能开具一次,需要补开请前往办税服务大厅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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