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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 号)有关规定,自 2021年7月 1日起,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划转后,采取核定费款方式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及居?个人应缴纳的城镇垃圾处理费,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定其应缴费额,税务机关委托原执收单位代征,缴纳义务人通过海南电子税务局APP申报缴纳。
以下是采取核定费款方式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及居?个人 (以下简称自然人) 海南电子税务局APP缴费操作指引。
一、登录渠道
可通过扫以下二维码下载安装或在电子税务局首页--公众服务-海南省电子税务局APP模块下载安装APP。
(安卓版)
苹果手机(iOS系统)
APP登录:
(一)已进行过自然人注册的,打开海南省电子税务局APP ,在“我-注册登录”模块选择个人办税登录,输入手机号码及密码登记即可,未进行过自然人注册的,可在登录页面选择“还没有账号?现在注册”根据系统提示完成自然人注册即可。
(二)个体工商户缴费人则在“我-注册登录”模块选择企业办税登录,输入企业税号及密码登录即可。
二、申报操作路径
打开APP,点击页面下方【办税】-【网上办税】-【垃圾处理费申报】进入至申报页面,如图所示:
申报页面中缴纳期限初始化默认带出月,缴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选择季、半年、年,选择费款所属期起(注意:
缴款期限选择按月时,费款所属期起选择7月时,该笔申报费款属期起止为2021-07-01至2021-07-31;
缴款期限选择按季时,费款所属期起只能选择1月、4月、7月、10 月,当费款属期起选择1月时,该笔申报费款属期起止为2021-01-01至2021-03-31;
缴款期限选择按半年时,费款所属期起只能选择1月、7月,当费款属期起选择7月时,该笔申报费款属期起止为2021-07-01至2021-12-31;
缴款期限选择按年时,费款所属期起只能选择1月,当费款属期起选择1月时,该笔申报费款属期起止为2021-01-01至2021-12-31。
如图所示:
完善行政区划、街道乡镇后,系统会自动带出对应的税务机关信息。(注意:个体工商户无需选择行政区划、街道乡镇和税务机关)
填写应缴费基数,系统自动计算本次申报缴纳金额,确认申报数据无误后,点击【确认申报】,完成申报。如图所示:
三、费款缴纳
申报成功后,系统会弹跳出是否进行缴费提示,点击确定可前往“税费缴纳”模块进行缴费。缴费人也可在【办税】-【热门应用】-选择“税费缴纳”,选中缴费信息,进行缴费。
缴费列表中会显示该笔申报明细信息,核实无误,勾选该笔费款,缴费人可通过支付宝、微信或云闪付进行缴费
个体工商户可通过支付宝、微信或三方协议进行缴费。
缴费不成功,需在再次缴费的,需要在【办税】-【热门应用】-重新选择“税费缴纳”,选中“征收开票信息”,点击“解锁”后,再次选中税费缴纳列表,进行缴费。
缴费人缴纳成功后可在【办税】-【热门应用】-选择“税费缴纳”查询“扣缴记录”。
四、开具非税统一票据
税费缴纳成功后,缴费人需要凭证的,可通过【办税】-【网上办税】--选择“非税统一票据”,选择费款属期起止,点击“查询”,选择“开具证明”,自行开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注意:票据只能开具一次,需要补开请前往办税服务大厅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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