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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税收微课”丨境外税收抵免案例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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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0-6-3 1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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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南通税务
标题:
“‘走出去’税收微课”丨境外税收抵免案例讲解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xNzcwMzU0Ng==&mid=2247495384&idx=2&sn=3aad9f4077467da81968460b84c15bcc&chksm=f996bccdcee135dbfd1f67e9bf31ac29a33380831b1600e0671dc72d27fd247c9e4ea6e68020#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6-02
二维码:
-
本帖最后由 子宁 于 2020-8-3 10:51 编辑
“税官‘走出去’系列微课”着眼于走出去纳税人的需求,对关联交易申报、国别报告、境外税收抵免优惠、税收协定优惠等内容进行介绍,针对走出去日常管理服务中发现的“走出去”企业的痛点、难点和热点,提醒“走出去”纳税人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帮助“走出去”纳税人了解如何防范跨境税收风险,以达到帮助企业了解税收政策,降低跨境税收风险,助力“走出去”纳税人扬帆远航,行稳致远。
一、课程简介
本课程通过三个案例,分别从抵免限额的计算、弥补亏损的处理以及间接抵免持股比例的计算来给大家讲解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相关政策内容。
二、课程提纲
(一)关于境外所得抵免限额的计算
(二)关于弥补亏损的处理
(三)关于间接抵免持股比例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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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问答时间
(一)问:哪些纳税人可以适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
答:可以适用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下同)所得税收抵免的纳税人包括:
1.居民企业(包括按境外法律设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被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的企业)可以就其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
2.非居民企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可以就其取得的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直接缴纳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
(二)问:计算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限额有哪几种方法?
答:自2017年7月1日起,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有关规定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上述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三)问:适用间接抵免的外国企业持股比例如何计算?
答:自2017年1月1日起,企业在境外取得的股息所得,在按规定计算该企业境外股息所得的可抵免所得税额和抵免限额时,由该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限于按照规定持股方式确定的5层外国企业,即:
第一层: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第二层至第五层:单一上一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该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规定持股方式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四、文件依据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
下期预告:
个人所得境外税收抵免政策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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