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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青残工委办﹝2021﹞2号 | 关于进一步做好2020年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公示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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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28 16:13: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qhcl.org.cn/html/269/49447.html
发文单位: 青海省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文件编号: 青残工委办﹝2021﹞2号
文件名: 关于进一步做好2020年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公示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1-01-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各市、州政府残工委:

根据《关于印发青海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青财综字﹝2016﹞1045号)和《关于印发<青海省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办法>的通知》(青残联会发﹝2017﹞25号)精神,现将做好2021年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公示工作通知如下:

一、公示内容
(一)根据《关于印发青海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青财综字﹝2016﹞1045号)规定,公示以下内容: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每年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各级税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缴纳保障金情况。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财政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保障金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根据《关于印发<青海省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办法>的通知》(青残联会发﹝2017﹞25号)规定:对省、州、县机关事业单位和规模以上企业进行公示。具体公示内容根据文件规定执行,由各市(州)、县(市、区、行委)政府残工委负责公示。

二、公示时间
各市(州)、县(市、区、行委)于2021年2月20日前完成公示。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调研,循序渐进。公示内容应分层次进行,优先公示超比例和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示鼓励,做好示范引领;再公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但履行法律义务,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最后公示既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
(二)各级公示内容,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网站和本地主要媒体、报刊上进行公示。
(三)各市、州政府残工委于2021年3月20日前,上报辖区公示工作总结报告(辖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使用相关情况公示、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公示、超比例安置残疾人用人单位奖励情况及相关数据)。

青海省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月27日


联系人:岳云峰  
联系电话:0971—7176674  电子邮箱:5184193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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