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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来围观】民法典里话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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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1-7-27 22:5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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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昆明税务
标题:
【速来围观】民法典里话税收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MzAxNjcxNA==&mid=2655744875&idx=4&sn=de65b5a478a34c77a8998251eb810f85&chksm=8016d88eb761519803137dc39194aeb88c29b8e76fc9e9c5abadbe89440099f140e79ef33be8#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7-27
二维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正式颁布
距今已有一年
这部法典被誉为
“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保障民事权利的宣言书”
它是一部与每个人息息相关的法典
生老病死、消费借贷、生产生活...
都能从里面找到答案
其中的涉税知识也在影响着
我们的生活
下面就跟随小编一起来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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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同
买房卖房、买货卖货.....
合同是生产生活中
再常见不过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个人出租不动产涉及的税种有这些
住房:
增值税:
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分摊后月租金不超过15万元免征
房产税:
税率4%,云南减按50%征收
城镇土地使用税:
免征
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
税率10%
印花税:
免征
非住房:
增值税:
征收率5%,分摊后月租金不超过15万元免征
房产税:
税率12%,云南减按50%征收
城镇土地使用税:
按不动产所在地的单位税额缴纳,云南减按50%征收
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
差额20%
印花税(租赁合同):
税率1‰
向上滑动阅览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第二条 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
(一)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5.《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143号)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七)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
第二条 关于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税前扣除有关税、费的次序问题
个人出租财产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依次扣除以下费用:
(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二)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8.《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9.《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相关税费政策的通知》(云财税〔2019〕11号 )
第一条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按50%征收。
第二节
继承
除了合同
生老病死更是每个人
都难以回避的问题
故去的亲人或多或少
会留下一些遗产
有可能是大house
也有可能是
债务和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法定继承涉及的税种有这些哦!
增值税:
免征
契税:
不征
个人所得税:
不征
土地增值税:
不征
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
税率0.05%,云南减按50%征收
向上滑动阅览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三十六)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
第一条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第二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
第一条 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6.《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7.《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55号 )
第五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8.《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相关税费政策的通知》(云财税〔2019〕11号 )
第一条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按50%征收。
第三节
物权
买房卖房跟我们息息相关
毕竟
人人都想拥有
多套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个人买卖住房涉及的税种有这些
卖方
增值税:
自建自用住房免征;云南购买未满2年,征收率5%;购买满2年,免征。
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
差额20%;满五唯一免征
土地增值税:
免征
印花税:
免征
买方
契税:
云南唯一住房 面积≤90㎡为1%、面积>90㎡为1.5% ;二套住房 面积≤90㎡为1%、面积>90㎡为2%;三套及以上住房 3%。
印花税:
免征
向上滑动阅览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第一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十五)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第五条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08号)
第二条 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
第四条 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财税【2008】137号)
第二条 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第三条 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
第一条 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7.《云南省契税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5号])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3%。
END
来源 /
云南税务
编辑 /
昆明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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