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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税务推送科技创新税收优惠福利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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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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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27 16:55: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丽江税务
标题: 丽江税务推送科技创新税收优惠福利啦!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yMDc2NjUwMw==&mid=2247495094&idx=1&sn=27856576662e3d46a1d551e5050d9f06&chksm=f9e7f8fece9071e86699ead6db0355314f83bde54866de34d5fdfd57dfa7ed52a9abf40f3958#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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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税务

科技创新税收优惠
通过落实减税降费税收优惠激励小微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推动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用足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支持科技创新方面的税收政策,支持企业大力开展技术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科技创新型企业能享受什么样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且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国家进一步加大对制造业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3.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我们公司今年亏损,还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能。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将研发费用按75%比例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进行了延期。此外,按照国务院的统一安排部署,还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进一步加大政策优惠力度。对于亏损企业而言,只要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且不属于负面清单行业,就能享受上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亏损企业当年不需缴税,其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将进一步加大亏损额,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弥补,减少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款。


如果高新企业将自行研发的技术进行转让,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例如:企业取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收入1300万元,技术转让相关成本300万元,实际发生的相关税费为60万元。那么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为1300-300-60=940(万元),940万元中500万元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的44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该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440×50%×25%=55(万元)。

大家可能会有所疑问:高新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不是15%吗?在计算技术转让所得时为什么按25%的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文件的规定:“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高新企业发生的技术转让所得如符合文件规定,可享受相关优惠并按照25%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同时满足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能否叠加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不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因此,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从优选择适用优惠税率,但不得同时叠加享受。


如何界定高新技术企业及如何进行资格认定?

企业具体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和具体认定程序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的规定进行高新企业的认定。


—END—
供稿|永胜县税务局
编辑|杨政春
统筹|赵菊英
审核|李赟、和丽根、市局所得税科
主办: 国家税务总局丽江市税务局
承办:丽江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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