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桂财税〔2016〕47号)、《自治区残联关于印发全区残联系统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同城通办实施清单的通知》(桂残联字〔2020〕34号)、《关于下放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事项的通知》(南残会通〔2020〕21号)等文件精神,现将2020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核对象
2020年1月—12月期间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南宁市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审核材料
(一)2020年度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原件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
(二)残疾人职工2020年1月—12月的工资表(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三)社保部门出具的残疾人职工202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单位当年度为残疾人职工购买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包括法律规定单位应当为职工购买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保险)(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验原件,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五)在编或聘用制员工需提交的申请材料:残疾人职工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签订一年以上,合同时效应包含单位所申报残疾人职工在岗月份)或在编职工的《机构编制管理证》(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如有劳务派遣制员工需增加提交用工单位与派遣公司签订的派遣合同(服务协议)。
三、审核时间
2021年1月1日—2021年6月30日。
四、办理地址
南宁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指导中心(中山路66号金外滩商务大厦5楼502室)不再办理审核业务,请各相关单位可将材料报送到所属城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或就近城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
咨询电话:0771-2816603、2832593
五、其他事项
(一)请单位务必按时为残疾人职工申报个人所得税,相关部门会对审核结果进行复查比对,若发现残疾人职工个税申报工资与实际情况不相符,未达南宁市最低工资标准,存在不实申报行为,则审核结果无效,并予撤销,后果单位自行负责。
(三)逾期不办理2020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的单位,由税务部门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2020年1至12月期间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无需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请直接到税务部门申报缴纳2020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时间及其他办理要求以税务部门通知为准。
2、南宁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表
南宁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