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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享受8号、9号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时开具发票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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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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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3 00:50: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儋州税务
标题: 纳税人享受8号、9号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时开具发票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5NTczNDI4NQ==&mid=2247491240&idx=4&sn=c64d26004a2c655452de5ee12fa9a660&chksm=fe6c24cac91baddc93bd8f10fc138214d21f330618203f6930dc8abf22cf67c931a8cec280f6#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6-02
二维码: -
本帖最后由 奈奈 于 2020-7-27 16:06 编辑

问:纳税人发生符合8号公告和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在开具发票时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据此,纳税人发生符合8号公告和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可以视情况开具不同类型的普通发票。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
发票等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纳税人发生符合8号公告和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及时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同时,考虑到在疫情防控期间,部分纳税人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能会遇到与接受发票方沟通不便而未能及时开具的特殊情况,《公告》中明确纳税人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随后再按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开具期限为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

编辑设计:儋州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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