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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您留意』5月12366热点问题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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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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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3 00: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三亚税务
标题: 『请您留意』5月12366热点问题汇编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MjcwNzExNA==&mid=2649124899&idx=4&sn=d64283eefdd24d608a11b453ea8b6b84&chksm=887bd066bf0c5970aae5a8e57304a96035106d49ceaa157157092761ca3f09023297edecfe4d#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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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奈奈 于 2020-7-27 16:02 编辑

1
一般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前是否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2
小型微利企业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是否要填写《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的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免于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上述表单相关数据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中直接填写。
因此,小型微利企业年报时不需要填写《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表。

3
小型微利企业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是否要填报股东分红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基本经营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必填项目;"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为选填项目,存在或者发生相关事项时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填报;"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免填项目。
因此,小型微利企业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不需要填报股东分红情况。

4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降为1%的政策如何规定?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5

纳税人是否可以自行选择实际享受增值税免税、减税的起始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免税、减税项目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实际享受该项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的起始时间。
一般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后,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要求放弃免税、减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般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此条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6
在电子税务局如何办理发票领用?
登录电子税务局系统后,可在【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领用】-【发票领用】模块进行办理。

7
如何在网上进行发票信息查询?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通过以下路径查询:(一)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纳税服务】--【公众查询】--【发票信息查询】;(二)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海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发票查询】--【其他发票】。
海南省定额发票,可以通过以下路径查询: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海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发票查询】--【手工定额发票】。

8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9

企业当年未弥补完的亏损可否在以后年度继续弥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为支持电影等行业发展,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10
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是否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文件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电影放映服务,是指持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专业的电影院放映设备,为观众提供的电影视听服务。
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和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11
什么企业需要附送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12
哪些情况可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规定: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13

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是否需要办理备案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因此,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不需要办理备案手续。


来源:海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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