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1年武汉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通告 各用人单位:
一、审核征收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审核申报征缴时间 所有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时间为2021年7月1日-12月31日。 已安残用人单位到税务部门登记地所在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申报审核时间为2021年4月12日-10月29日。
三、残疾人就业的认定 本通告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1至8级)的人员。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应计入用人单位安置比例并实行动态监控。
四、征收标准及计算公式 用人单位安残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低于1.5%的,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按应缴费额90%征收。对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企业需到税务部门办理残保金免征申报手续。 计算公式:残保金年缴纳额=(2020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x1.5%-2020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残人数)x2020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x50%(或90%) 残保金按年计算并缴纳。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保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安残审核和申报缴纳方式及程序 已安残用人单位先向税务登记地所在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申报审核后,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残保金;未安残的用人单位直接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残保金。 (一)己安残审核。己安残的用人单位在规定的审核期内先通过登陆“武汉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申报系统”(以下筒称“安残审核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再到税务登记地的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现场申报认定。经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同意,用人单位可通过手机、电脑等线上传送方式提供资料进行不见面申报认定。 用人单位申报需提供以下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2、2020年5月10月用人单位通过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或发放工资的原始凭证(非全年在岗的残疾职工,需提供在岗期间各月的工资发放有效凭证); 3、无法通过残联办证系统核验和其他权威部门认定的军残、警残等证件,用人单位需提供残疾职工的相关合法证件; 4、安残审核申报系统无法正常读取社保数据或读取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用人单位需提供2020年度在本市或省直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凭证; 5、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须现场申报,除提供以上审核资料以外,还需提供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的劳务派遣合作协议、接受单位向派遣单位支付劳务派遣相关费用的原始凭证和《武汉市残疾人劳务派遣用工认定书》(安残审核申报系统中下载),以上材料须加盖派遣单位、接受单位公章。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后,现场出具或由用人单位自行从安残审核申报系统下载《湖北省武汉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确认书》。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实时将审核数据提供给辖区税务部门税务部门根据《湖北省武汉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确认书》核征残保金。
(二)未安残申报。未安残的用人单位直接向税务登记地的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残保金。 用人单位的残保金审核征收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执行。用人单位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区的,原则上应分别向各自的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残保金(在税务部门申请了税费集中缴纳的除外)。 己安残的用人单位在10月29日前未主动审报的。按规定视为未安残,由税务部门直接核定征收残保金。
六、减免缓缴申报 申请减免缓缴截止时间:2021年6月30日前。 (一)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税务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后,报同级政府审批。 (二)用人单位申请减免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书面申请报告; 2.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突发事件证明材料; 3.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审计认证材料。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残保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残保金应缴额,申请缓缴残保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未申请减免的,视为用人单位同意审核结果。
七、法律责任 非财政拨款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残保金的,按照《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规定,由税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总额不超过欠费数额。财政拨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残保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 2015〕72号)规定,由税务部门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用人单位拒不缴纳残保金、滞纳金,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请行政诉讼的,由税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残保金审核征收中的有关政策问题由各区财政局、税务局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告。
武汉市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 武汉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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