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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汇算清缴实务:企业间往来款损失能否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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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标题: 汇算清缴实务:企业间往来款损失能否税前列支?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4-06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ODE1OTk4NQ==&mid=2650921211&idx=1&sn=d7e173bac4b25482709ef6812422e62a&chksm=f75f62e5c028ebf38c6a60c620b0788cabf19acec4302e6095b9a7c529ef8ee408e9c6b5905e#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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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资金一时接济不上,需要从其他企业临时周转资金,以维持公司正常运行的情况。这种情况在关联方之间——特别是集团内企业间尤为普遍。
【案例】A公司(非金融企业)在2016年3月将100万元资金临时无偿拆借给B公司(非金融企业)使用,A公司在会计上将该100万元计入其他应收款科目。B公司借到资金后,经营一直没有起色,还款一直遥遥无期。到2019年年底,该应收款项已经超过3年没有归还,A公司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实务问题:A公司的该资产损失属于应收款项损失还是债权投资损失?是否可以在2019年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观点一:按应收款损失处理,正常税前列支
按照《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的规定,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
A公司若将和B公司之间的100万元往来款损失确认为应收款项损失,就可以按照25号公告的规定,对于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只要在会计上作为损失处理,就可直接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列支。
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的规定,自行出具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观点二:按债权投资损失处理,无法税前列支
A公司将资金借给B公司使用,A公司就成为B公司的债权人,其借给B公司的资金就是对B公司实际拥有的债权。
A公司若将和B公司之间的100万元往来款损失确认为债权投资损失,按照25号公告的规定,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出现的损失,不能在税前列支。在A公司不是金融企业的前提下,如何证明其无偿拆借给B公司的100万元属于是经营活动呢?
很难证明!
如果A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该行为是正常从经营活动产生的债权,该100万元损失就无法在税前列支。
核心问题:A公司无偿借给B公司的资金,到底是应收款项还是债权?
以下内容北京地区企业适用,其他地区企业自愿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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