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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任性转股,企业不可承受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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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标题: 任性转股,企业不可承受之重
作者:
发布时间: 2018-08-27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ODE1OTk4NQ==&mid=2650920629&idx=1&sn=bfd06012b07d4037beac683cd12bc667&chksm=f75f6cabc028e5bd914f6d26b72c262eeceb432b0d9050de08c960b72ffc295038320b76dee8#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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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转让公司股权,如果价格明显偏低,且没有合理理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因此,在目前的征管体系下,只要发生个人股东变更,在办理税务变更手续时,必然会面临着税务机关的“即时监管”。
但对于公司之间转让股权,尤其是关联方之间公司转让股权,即便价格明显偏低,在办理税务变更手续时,税务部门并不必然要核查该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因此,在实务中,很多关联公司之间进行股权转让时,为了规避税款,故意签订不合理低价转让股权的协议。
这样做有风险吗?我们看一个来自于《中国税务报》中的真实案例(2017年7月18日B2版《股权转让,价格谁说了算?》)。
一、案件事实

2017年江苏武进地税局检查人员按行业专项检查计划,对A建筑工程公司2012年~2013年纳税情况检查时发现,A公司于2012年12月27日向其关联方——B投资公司转让J银行3000万股股票,每股转让价格为1.62元,总金额4860万元。但此次股权转让交易,A公司并未进行纳税申报。
二、企业解释

对此,企业财务人员解释称,收购J银行股权时,除了支付每股1元股本外,还接受了银行一部分不良资产,这笔不良资产折算为每股0.62元,合计收购总成本为每股1.62元。因为是平价转让股权,没有收益,因此没有进行纳税申报。
A公司人员还认为,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转让定价调查、调整”规定,企业此次股权交易是平价转让,未使国家税收减少,因此该交易不应作定价调整。
三、税务答复

检查人员向企业人员表示, 在该项交易中,如果A公司将自己持有J银行的股权平价转让给B公司后,虽然A公司转让所得减少,但B公司接受J银行股权后,其当期马上再将J银行股权转让给第三方,A公司转让减少的所得会通过B公司转让J银行股权增加的所得实现,在此情况下,该笔交易转让所得的总体税收收入不减少。
但是,B公司并没有当期转让股权,那么此项纳税义务递延至以后年度转让实现时,由于股权转让所得存在不确定性,客观上就会减少当期税收收入。因此,A公司与B公司股权交易情况不符合(国税发〔2009〕2号文件)第三十条所述情况,需重新核定交易价格,对股权交易作定价调整。
四、价格核定

为公平、合理确定股权交易价格,武进地税局稽查局选定了两家符合资质要求的评估机构,让企业从中选择其一作为第三方,对股权价格进行评估。
随后,A公司选定的中介机构对股权转让当期J银行实际资产、经营状况、市场购销等因素进行客观分析,结合同期J银行股权交易市场价格水平,得出每股3.01元的评估价格。检查人员依据此价格,对A、B两家企业股权交易价格进行了重新核定。
五、税务处罚

最终,武进地税局稽查局根据A、B两家企业股权交易实际情况,对A公司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1、A公司原持有的J银行股份每股成本1.58元,低于此前财务人员所称的1.62元每股成本,A公司转让3000万股给B公司,少申报财产转让收入120万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0万元,加收滞纳金6.1万多元,并处罚款15万元。
2、A、B公司间转让股权为关联交易,应以3.01元每股的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A公司需补缴企业所得税1042.5万多元,并加收利息130.9万多元。因A公司交易当年未按规定报送相关业务报表,按规定处罚款2000元。
A公司对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表示认可,按时补缴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六、一点启示

没有“及时监督”,并不等于“放任不管”。抱着侥幸心理实施的各项决策,吃亏的必然是自己。
须知:任何企业经营中所签订的每一份业务合同,都不只是合同双方的权益问题,还有一个第三方利益绝对不容忽视,这个第三方就是——国家!
知道并且在实务中合理用到财税政策,无论如何强调,都不为过!
多看有用的图书,多思实务的问题。学以致用——这才是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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