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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点财税] 看公告,学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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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16 15:20: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精选公众号文章
公众号名称: 十二点财税
标题: 看公告,学税法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7-14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4Mzc3MzI5Nw==&mid=2247487561&idx=1&sn=c4dd5e9cef40117ef0bb5d7d48bb0061&chksm=eb84c057dcf34941ba9f948b64f60b2a7df8ad39628b439f81678421621035a1fde4cac3268b#rd
备注: -
公众号二维码: -
证券代码:835354 证券简称:格润牧业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西安格润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税务行政处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国家税务总局西咸新区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西咸税稽罚(2021)19 号】
收到日期:2021 年 6 月 25 日
生效日期:2021 年 6 月 25 日
作出主体:其他国家税务总局西咸新区税务局稽查局
措施类别:行政处罚
涉嫌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西安格润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涉嫌违规的事项类别:公司违反了关于税收征收之相关规定。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规事实:
增值税



1.收回零星鸡蛋销售货款未记销售收入。
2016 年 1 月 31 日第 21 号凭证,公司将收回的惠都等七家鸡蛋销售款存入银行,共 104,898.00 元未记收入。应做免税销售收入104,898.00 元,同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04,898.00 元。
学习:财税【2012】75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销售蛋品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等文件的规定,销售蛋品免征所得税。
既然销售蛋品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为何此处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4,898.00元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可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不扣除税基类优惠的,而汇算清缴申报表主表中的第23行“五、应纳税所得额”,从计算过程看是扣除了税基类减免的。所以,此处披露并无问题,而且处罚结果显示,该部分未被征收企业所得税。

2.将购买的水杯用于市场营销活动无偿赠送客户应视同销售
2017 年 12 月 31 日第 558 号凭证,公司将购买的水杯用于市场营销活动无偿赠送客户,金额共 48,000.00 元。
应做销售收入补交增值税 922.33 元,同时应调增 2017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46,601.94 元。
学习:此处有几个疑问
(1)增值税金额少了一位数
后面处罚结果显示补交增值税7,922.33 元,而此处是922.33元,差了一位数;
(2)视同销售计税销售额如何确定?
《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价格的确定,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增值税视同销售时,外购的情况下,通常也是按照外购的金额作为销售额。
而本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17%恰好为补交的增值税额,也就是该笔视同销售,增值税和所得税均是以 46,601.94元作为不含税销售额,对应含税金额54,524.27元,比凭证上赠送给客户的水杯金额48,000.00 元要大。此处有可能是企业购买水杯时取得了一部分专用发票?
(3)企业所得税不应做纳税调增
赠送水杯用于市场推广,即便是税务上做视同销售,只要宣传推广费不超过限额,不会影响应纳税所得额,这个问题已经非常明确,不知此处为何要调增。
(4)无偿赠送客户却未追缴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赠送的礼品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注意,这里就是含增值税的了,另外,如果业务发生频繁,是可以去税局大厅开通汇总申报的,系统中无需填列每个人的身份信息了)
企业所得税

1.计提资产减值损失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2015 年度,公司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坏帐准备 512,615.59元,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只调增了 427,014.91 元,还有85,600.68 元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应调增 2015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85,600.68 元。
(2)2017 年度,公司计提资产减值损失 — 坏帐准备1,228,332.97 元,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只调增了615,934.19元,还有612,398.78元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应调增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612,398.78 元。
思考:这种情况还是比较少见的,什么情况下才会只调增一部分资产减值损失??
2.2015 年 2 月 28 日第 46 号凭证,列支费用 160,000.00 元,费用明细摘要为饲料仓库租赁费但无仓库租赁合同,无具体租赁地点及承租人,无收款记录,也无正式发票,只有一张自制现金付出记录。公司暂不能提供该费用支出的合法真实性,仓库支出费用不属实,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60,000.00 元,应补缴饲料部分企业所得税24,000.00 元。
3.2015 年 6 月 30 日第 41 号凭证,列支费用 189,000.00 元,费用明细摘要为运杂费,但无正式发票,无运输合同,无具体承运人,无具体运输地点,无收款记录,只有一张自制现金付出金额记录。公司暂不能提供该费用支出的合法真实性,运杂费支出费用不属实,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89,000.00 元。
4.2016 年 12 月 26 日,列支华润万家超市办公用品 147,000.00元,发票三张,开具金额均为 49,000.00 元,无具体办公用品明细名称,无支出办公用品真实性依据,支出费用不属实,应调增 2016 年应纳税所得额 147,000.00 元。
学习:2和3没有发票,肯定是不能税前扣除,但是第4项就需要引起注意了,有发票也未必能税前扣除,根据这个描述,我相信做财务的都懂,十有八九是虚构的报销业务。
5.2015 年 1 月 31 日 59 号凭证等凭证 11 笔业务均记载支出鸡蛋销售费用 124,000 元,共 1,364,000 元,附件只有现金付出凭证,没有支出的合同、结算单、发票等合法凭据等真实性根据,未能提供真实性依据资料,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364,000.00 元。
学习:看处罚结果,这笔费用是没有补缴企业所得税的,应该是企业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也全额作为免税项目对应的费用扣除了,实际没有抵减应交的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2016 年 7 月 20 日第 94 号凭证,公司与杨柯柯签订“设计服务合同”,委托杨柯柯在 2016 年 6 月 8 日至 2017 年 6 月 7 日为公司提供企业品牌形象设计服务,设计费共计 70,000 元每年(不含税),按季支付,每季度初支付 30%,即 5250 元;每季度末支付 70%,即 12,250元。经查,公司已经全额支付了设计服务费用,但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本服务合同中劳务报酬按次应扣个人所得税 11,200 元。
学习:(5250 *80%*20%+ 12,250*80%*20%)*4= 11,200 元。
未提及是否开具了增值税发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也未换算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印花税
经审核公司 2015 年至 2017 年签订的各种购销合同、借款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等应税凭证及营业帐簿等资料,发现公司未足额申报缴纳印花税,公司应补缴印花税合计 163,338.14 元。
其中 2015 年应补印花税合计 69,877.90 元,2016 年应补印花税合计45,022.50 元,2017 年应补印花税合计 48,437.70 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
以上增值税问题 2 少缴增值税 7,922.33 元,附带形成少缴 2017
年 12 月城市维护建设税 554.56 元。
教育费附加
以上增值税问题 2 少缴增值税 7,922.33 元,附带形成少缴 2017年 12 月教育费附加 237.67 元。
地方教育费附加
以上增值税问题 2 少缴增值税 7,922.33 元,附带形成少缴 2017年 12 月地方教育费附加 158.45 元。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细则》第四条第八款之规定,公司应补交 2017 年 12 月增值税 7,922.33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八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公司企业所得税按公司只有两个产品鸡蛋和饲料,分别独立核算,费用各占 50%的原则,应调增 2015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434,600.68元,其中饲料部分应纳税所得额 297,300.34 元,应补 2015 年度企业所得税44,595.05元;应调增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47,000.00元,其中饲料部分应纳税所得额 73,500.00 元,应补 2016 年度企业所得税 11,025.00 元;应调增 2017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659,000.72 元,其中饲料部分应纳税所得额 352,801.33 元,应补 2017 年度企业所得税52,920.20 元;2015 年至 2017 年应补企业所得税 108,540.25 元。
思考:补交企业所得税计算时,未扣除补交的城建税及附加、印花税,何原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347 号)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公司应补缴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 11,200 元。
学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司应补缴 2015 年度印花税 69,877.90 元, 2016 年度印花税45,022.50 元,2017 年度印花税48,437.70 元,2015—2017 年度共应补缴印花税 163,338.10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之规定,公司应补缴 2017 年 12 月城市维护建设税 554.56 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司应补缴教育费附加 237.67 元。
根据《陕西省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公司应补缴地方教育费附加 158.45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公司少缴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公司少缴税款部分处以 0.5 倍罚款,共计 145,777.6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公司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行为拟处以贰仟元罚款。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经完成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的补缴工作,本次处罚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已经按照《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进行整改,本次行政处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不符合创新层标准而被调整出现有层级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一)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接受行政处罚,已经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的补缴工作;公司将以此为戒,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自查,及时整改,执行并加强公司业务管理和税务管理,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财务、税收方面的知识进行培训学习,强化责任意识,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二)整改情况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上述问题高度重视,就本次事件所造成的影响深表歉意。公司吸取本次处罚的教训,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意识,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公司已按照相关要求完成整改。
五、备查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西咸新区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西咸税稽罚(2021)19 号】》

西安格润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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