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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有关条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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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7514
发文单位: 黑龙江省政府
文件编号: 黑政发[1993]10号
文件名: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有关条款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3-02-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黑政发[1993]10号
黑龙江省政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有关条款的通知
黑政发[1993]10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有关条款的通知
  黑政发〔1993〕10号
  全文有效
  1993年2月9日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标志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2)1441号)精神,决定对省政府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五日发布的《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二)项修改为:“机动船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缴纳,征期为六月、十月。机动车按年一次征收,征期为三月,但对纳税人年纳税额在十万元(含十万元)以上的,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骓的,经市、县税务局批准,可按三月、九月征期进行征收。”
  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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