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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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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8 01:42: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海南税务
标题: 增值税最新热点问答出炉,马上戳→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OTUyMDIxOA==&mid=2649383389&idx=1&sn=dc1d7cbace7d038c976edffe575b1d8e&chksm=bf24f36888537a7ed46d79716c7e352513cf93716d61c3ab65bc3bc654bc0418d6a272183f1a#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7-07
二维码: -


别忘记给海南税务加个星标
来源| 海南税务
NO.1
问:我是海口一家建筑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我们有一个房屋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建筑工程,该工程的钢材、混凝土等建筑材料都是由甲方提供的,请问我们可以应甲方要求,给他开具9%的发票吗?

答:不可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一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规定,你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应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你单位应按照3%的简易征收率给甲方开具发票。
NO.2
问:我是一家批发货物的小公司,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2季度,我公司销售不动产取得收入50万元(不含增值税,下同),销售货物取得收入13万元。请问我公司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4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你公司合计季度销售额超过45万元,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45万元,因此,按照规定,你公司销售货物取得的销售额,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4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销售不动产取得的收入,应照章缴纳增值税。
NO.3
问:我公司是按季度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季度销售额为40万元,但是由于下游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所以我公司就其中15万元收入业务开具了1%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你公司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元,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因你公司向购买方就15万元收入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规定,则需要按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和适用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缴纳1500元=15万元*1%)。对于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收入(25万元=40万元-15万元),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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