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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地方税务局关于出租汽车公司代收费用计税时可否给予扣除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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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16964
发文单位: 黑龙江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黑地税发[1996]248号
文件名: 黑龙江地方税务局关于出租汽车公司代收费用计税时可否给予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12-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黑地税发[1996]248号
黑龙江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地方税务局关于出租汽车公司代收费用计税时可否给予扣除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6]248号

黑龙江地方税务局关于出租汽车公司代收费用计税时可否给予扣除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6]248号
  全文有效
  1996年12月24日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的有关规定,代收款项应并入营业收入额征税,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出租汽车公司收取管理费、租赁费的同时代收的养路费、保险费在计征营业税时可给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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