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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票证核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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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10023
发文单位: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黑国税发[1998]211号
文件名: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票证核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8-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黑国税发[1998]211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票证核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8]211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票证核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8]211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黑龙江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票证核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原黑国税发[1997]23 0号文件停止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票证的核算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票证的核算管理,根据《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的有关规定,借鉴《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核算管理范围、形式、方法本《办法》适用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发票领购簿、税务登记证(以下简称票证)的印制费、物耗及其与上述相关的费用支出和经济往来等核算管理。
  实行省、市(地)、县三级核算。市(地)、县所属分局(所)的核算形式,由各市(地)、县自行确定。
  一、统一采用借贷记账法和通行的会计制度以及考虑税收征管票证的特点,确定记账凭证、设置科目、登记账簿、编制报表。
  二、记账凭证原始凭证从外部进入的凭证,包括发票、调拨单(附件1)、银行汇款单、进账单、缴款书以及各种借款合法单据。
  内部自制的凭证,包括入库单(附件2)、出库单(附件3)、发票(记账联)、行政事业收费收据(记账联)以及各种收款单据。
  记账凭证采用通用记账凭证(附件4),以原始凭证加盖的现金收讫、转账收讫印章 ,界定现金、转账等账项处理并据以登记分类明细账。每装订一册记账凭证编制一份记账凭证汇总单(附件5)。
  三、账簿账簿设置省、市(地)、县票证管理机构应建立银行专用账户,设置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总分类账、总分类明细账(包括票证分类账、发票销售分户卡、费用支出明细账等)。
  会计科目资产类: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按单位(人)设置明细账库存票证――专用发票分类账(附件6)
  ――专用发票销售分户卡(附件7)
  ――普通发票分类账――普通发票销售分户卡――税务登记证分类账――发票领购簿分类账待处理财产损溢――按单位设置明细账负债类:(6)应付款――按单位设置明细账(7)保证金――按单位设置明细账收支类:(8)工本费――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税务登记证――发票领购簿(9)费用支出――运杂费――保管费――库房建设费――装备购置费――维修费――岗位补贴――业务费――劳务费――票证毁损――备用金――其它所有者权益类:(10)周转金――拨入周转金――自有周转金(11)备用金(12)物耗四、货币资产核算管理货币资产是各级票证管理机构的主要核算对象,应设“现金”、“银行存款”两个科目核算管理,其账务事项:现金本科目核算库存现金,包括所有以现金为收支、存取的业务事项。收入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贷记本科目,借记有关科目。
  本科目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额、支出合计额和结余额,并将结余额与实际库存额核对,做到结余额与库存额相符。
  必须严格按照银行现金管理办法提取和使用现金。库存现金不准超过规定限额,不准以白条 顶替库存现金。
  银行存款本科目核算存入银行的各种款项。将款项存入银行,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提取或支出存款时,贷记本科目,借记有关科目。
  本科目应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月终将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逐笔审核,如发生差额,必须查明原因进行处理,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五、库存票证核算管理各种发票、税务登记证、发票领购簿一律按进价(即与工厂结算价)核算。其账项处理:市(地)、县购(印)时,依据发票、调拨单、入库单等有关原始凭证,借记“库存票证”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款”等有关科目,如已预付款项的,贷记“应收款”科目。
  票证发生盘亏、毁损以及非常损失的,借记“等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库存票证”科目。经查清事实、原因及责任人,报经主管局长批准可以核销时,应先扣除残值,可以收回的各种赔偿,借记“库存票证”、“应收款”等有关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剩余净损失,借记“物耗”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对于一般损失部分,借记“费用支出”科目,贷记“库存票证”科目。
  票证发生盘盈溢价的,借记“库存票证”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经查清事实、原因、责任人,报经主管局长批准后,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物耗”科目。
  市(地)、县结转库存票证时,借记“工本费”科目,贷记“库存票证”科目。
  六、物耗核算管理物耗与印刷费组成工本费。工本费依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向用票证单位、个人收取。工本费中的物耗部分是领发、储运、保管票证过程中发生的运杂费、耗损费及相关费用。这些费用在本《办法》规定的物耗科目核销。
  物耗应于实现票证销售时计算,为了简化计算和便于核算管理,各地可按月为一期计算转账,其账项处理:市(地)向县(市、区)或市(地)、县向分局(所)调拨或向用户销售票证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等有关科目,贷记“工本费”科目。
  月末结转票证物耗时:借记“工本费”科目,贷记本科目。
  月份终了将“费用支出”科目月份累计余额结转本科目核销,本科目年末余额结转下年。
  七、费用支出核算管理各级票证管理机构在印购、领发、销售、保管票证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在本《办法》规定的“费用支出”科目中核算。发生费用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周转金――备用金”等有关科目;发生的存款利息收入,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本科目。月份终了将本科目余额结转“物耗”科目核销,本科目不留余额。
  费用支出内容如下:运杂费:领发票证发生的整理、打包、装卸、运输、押运等有关费用;保管费:库房保管中发生的“三防”器材、仓库租金、清仓、倒库(垛)、通风等费用;库房建设费:购建库房发生的费用;装备购置费:购置交通、通讯、传真、计算器等费用;维修费:维修、扩建、改造、库房窗口等费用;岗位补贴:根据国税发[1996]136号文件规定,对有关人员每月给予适当补贴;业务费:会议、差旅、广告、印刷、宣传等费用;劳务费:合同工人工资、补助,税务干部搬运票证补助;票证毁损:包括破损、潮湿、霉烂、虫蛀、鼠咬等损失。对于丢失、被盗、火、水、风等非常损失在物耗科目列支。
  备用金:按结转物耗总额的5%提取备用金,待作发票换版损失时使用;其它:票证管理的其它支出。
  上述支出须经手人、财会人员签章 后送科(所)长审批,方可列支,对其中构成固定资产条 件的,要经主管局长批准,并设立登记簿,对品名、数量、金额、购进日期、保管人员等进行注册管理。
  八、发票防伪专用品(监制章 、水印纸、专用油墨)往来结算管理。
  省、市(地)、县对发票防伪专用品发生的应收、应付等内、外部往来业务,应设置“应收款”、“应付款”等科目进行结算管理,其账项处理:收到市(地)、县或企业预购款或定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付款――***单位”科目。
  市(地)县支付预购款或定金时,借记“应收款――***单位”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发票防伪专用品时,借记“应付款――***单位”科目,贷记“应收款――***单位”科目。
  市(地)、县发生的各种垫付款项,借记“应收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有关科目。
  九、保证金的核算管理外省来本辖区或省内跨市(地)县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于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普通发票时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的核算管理,其主要账项处理:单位、个人交纳保证金,发票管理部门应向用户开具“发票保证金收据”(附件11),依据记账联:借记“现金”科目;贷记“保证金”科目。
  发票管理部门向用户返还保证金,应开据“发票保证金退款凭证”(附件12),依据记账联:借记“保证金”科目;贷记“现金”科目。
  单位、个人逾期或未返还发票时,依法以保证金抵缴罚款时:借记“保证金”科目;贷记“应付款-罚款”科目。
  十、财务会计报表按年度编制《资产负债表》(附件8)、《工本费收支报表》(附件9)、《盘存表》(附件10)。
  报表时间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报省局。
  十一、附则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1998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1()调拨单(略)
  2()入库单(略)
  3()出库单(略)
  4记账凭证(略)
  5记账凭证汇总表(略)
  6()分类账(略)
  7发票销售分户卡(略)
  8资产负债表(略)
  9工本费收支报表(略)
  10()盘存表(略)
  11发票保证金收据(略)
  12发票保证金退款凭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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