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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全省联运行业税务发票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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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9466
发文单位: 黑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黑经贸交联发[1998]295号
文件名: 黑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全省联运行业税务发票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10-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黑经贸交联发[1998]295号
黑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全省联运行业税务发票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经贸交联发[1998]295号

黑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全省联运行业税务发票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经贸交联发[1998]295号
  全文有效
  1998年10月8日
  各市地、县经贸委(经委)、地税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计划发展委、经贸委《关于加强联运市场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推动我省联运事业发展,全面开展“一票到底、全程负责”的联运业务,现将有关联运税务发票的使用范围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货运联运税务发票
  1、“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格式见附件1)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省地税局统一印刷、发放,主管税务机关归口管理。凡货运联运经营者,必须使用“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
  2、“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的使用范围
  (1)全省各联运企业以及联运企业的下属分站(点)。
  (2)凡受托运人或货运收货人的委托,综合办理各种运输方式货物运输的托运、接取送达、中转换装、拆装箱、装卸、仓储、包装整理及垫付运杂费等业务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包括各种运输方式从事承运前、交付后延伸服务的经营者。
  (3)各交通运输部门在远离车站、港口、机场设立的货运办理站(点)。
  (4)企业开展铁路专用线共用业务时亦要使用联运统一发票。
  3、申请购领“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时,须经地市级联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省联运办备案后,持“申请使用全国联运行业统一发票审批表”(见附件2)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领购发票。
  二、旅客联运税务发票
  1、“旅客联运服务费发票”是在原“黑龙江省服务业定额统一发票”的票面上,套印“旅客联运专用”字样(见附件3)。票面金额为伍圆、拾圆两种,由省地税局监制、印刷,并加盖省联运管理办公室印章后,由省联运办归口管理,统一发放。
  2.凡经省联运办批准经营旅客联运业务的企业,在申请领购“旅客联运服务费发票”时,须填报“旅客联运服务费发票领购申请表”(见附件4),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地、市级联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到省联运办购领“旅客联运服务费票”。
  3、地方税务机关以“旅客联运服务发票”存根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
  4、“旅客联运服务费发票”自1998年11月1日起启用,原“旅客联运服务费票据”同时作废,由省联运办负责缴销。
  三、各地经贸委、地税局要共同对联运企业加强监督管理,促使联运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税务部门有权对应用未用及非法使用联运税务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各级联运主管部门有权取缔非法售票网点,并有权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
  四、此通知于1998年11月1日起执行。过去下发的与此通知不符的文件,均以此通知为准。请各地将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及时反馈省经贸委、地税局。
  附件:
  1.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略)
  2.申请使用联运税务发票审批表;(略)
  3.套印“旅客联运专用”字样的“黑龙江省服务业定额统一发票”;(略)
  4.旅客联运服务费发票领购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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