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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黑政办明传[1998]73号和黑价联字[1998]34号文件精神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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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9378
发文单位: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黑国税函[1998]67号
文件名: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黑政办明传[1998]73号和黑价联字[1998]34号文件精神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10-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黑国税函[1998]67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黑政办明传[1998]73号和黑价联字[1998]34号文件精神的通知
黑国税函[1998]67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黑政办明传[1998]73号和黑价联字[1998]34号文件精神的通知
  黑国税函[1998]67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摊派行为的通知》(黑政办明传[1998]73号)和省物价局等六委办厅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六部门<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的通知》(黑价联字[1998]34号)已下发各地政府,现就如何贯彻落实问题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国税部门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制止乱收费乱摊派的规定,做到令行禁止。要从讲政治和“依法治国”的高度来认识抓好治乱减负工作的重要意义。凡国家和省明令禁止和取消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准征收,若有违反,将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给予严肃处理。
  二、在贯彻落实黑价联字[1998]34号文件精神中,要注意加强同当地物价、经贸委、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工作联系,把握好“改革、改组、改造”的政策界限,对“三改”企业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每证减按10元收取工本费。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办理税务登记,要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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