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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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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107412
发文单位: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黑地税发[1999]170号
文件名: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10-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黑地税发[1999]170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9]170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9]170号
  全文有效
  1999.10.11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凡与个人所得税税法不一致的,一律停止执行并立即发文纠正。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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