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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黑龙江省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有关代扣款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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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107656
发文单位: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黑财文[2000]53号
文件名: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黑龙江省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有关代扣款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06-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黑财文[2000]53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黑龙江省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有关代扣款项的通知
黑财文[2000]53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黑龙江省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有关代扣款项的通知
  黑财文[2000]53号
  全文有效
  2000.06.16
  省直有关单位:
  为保证省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单位的在职职工代扣款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提租补贴和缴交公积金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扣缴。为了不改变原有纳税级次,保证财政统发工资单位缴纳个人所得税工作的开展,对统发工资单位在职职工个人所得税实行代扣不代缴的办法。根据国家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适用税率为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具体计算方法是: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住房公积金-880元(费用)。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省财政厅向代发银行提供代扣职工个人所得税纳税金额,并由代发银行代扣,代发银行将代扣税款划拨到职工所在单位银行帐户。因财政统发工资是职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一部分,所以代扣职工个人所得税纳税额作为统发工资单位纳税的参考数额。统发工资单位应凭代发银行提供的工资明细表和本单位自行发放的各项补贴(包括实物补),一并按国家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计算个人纳税额。由职工所在单位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按规定免缴个人所得税人员由单位申报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上报财政部门。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扣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是指财政统发工资单位在职职工个人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交纳的部分。此项住房公积金由财政委托代发银行实行代扣的办法。公积金的月缴纳数额,由单位按有关规定填报并由财政委托银行代机。航发工资代发银行将代扣职工住房公积金,并按要求全额划入省财政厅在建设银行住房支行设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再从专户全额划入职工住房公积个人帐户。财政匹配的部分,按有关规定由省财政厅直接匹配。
   三、统发工资单位其他代扣款项,如水电费、卫生费、职工个人借款等由各单位提供扣款合计数,由省财政厅委托代发银行代扣,代扣款由代发银行划拨到统发工资单位的指定帐户。
   四、各地市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代扣款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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