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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落实黑国税联发[2000]003号文件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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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104722
发文单位: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文件编号: 黑国税联发[2000]6号
文件名: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落实黑国税联发[2000]003号文件的补充通知
发文日期: 2000-06-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黑国税联发[2000]6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落实黑国税联发[2000]003号文件的补充通知
黑国税联发[2000]6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落实黑国税联发[2000]003号文件的补充通知
  黑国税联发[2000]6号
  全文有效
  2000-06-20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对全省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国税联发[2000]003号)下发后,各地积极组织加强领导,协调配合,准备工作基本完成。现就落实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级国家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应进一步提高对此项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加强协作,通力配合,务必于10月底前全面完成安装工作。
  二、《通知》第五条关于“安装前后对加油机进行检定所发生的费用”,系指安装前后对加油机实施不同状态下的两次检定,应按两次检定收费。
  三、因安装税控装置而增加的检定工作,在国家未下达税控装置检定收费标准前,暂不收费。
  四、为方便检修工作的正常开展,委托当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加油机、税控装置实施铅封,并有权启封检修,但涉及税收原始数据时,必须及时通知国税机关处理。
  五、为保证科学、准确的付油计量,各地必须贯彻国家标准,执行体积重量法付油结算,即公斤——升的换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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