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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化国际化肥贸易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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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24253
发文单位: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黑国税函[2004]81号
文件名: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化国际化肥贸易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3-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黑国税函[2004]81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化国际化肥贸易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黑国税函[2004]81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化国际化肥贸易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黑国税函[2004]81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中化国际化肥贸易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化化肥省分公司)是经黑龙江省农垦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的中化国际化肥贸易公司下属的国有分支机构(非法人),受中化国际化肥贸易公司委托经营化肥原材料、化肥成品。为将化肥就近销售给农民,减轻农民负担,其在省内部分市县建立销售处(已经建立和拟建立销售处名单附后),实行统一调配、微机联网、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根据《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黑国税发[2003]9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精神,经省局研究决定,同意中化化肥省分公司增值税管理采取统一申报的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化化肥省分公司所属各销售处需持营业执照到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并办理由总机构统一申报免缴增值税手续;中化化肥省分公司在公司所在地哈尔滨市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统一申报免缴增值税。
  二、中化化肥省分公司需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领购簿、经办人身份证明,到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领购发票,并按规定开具和保管发票。
  三、主管国税机关要切实加强管理,对违反发票管理的行为,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罚。
  四、中化化肥省分公司及所属经销处如经销非免税货物,不适用本通知规定,应按增值税申报缴纳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中化国际化肥贸易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各销售处名单
  一、已建销售处名单
  1、中化国际化肥贸易公司哈尔滨销售处
  2、中化国际化肥贸易公司五常销售处
  3、中化国际化肥贸易公司佳木斯销售处
  4、中化国际化肥贸易公司牡丹江销售处
  5、中化国际化肥贸易公司肇东销售处
  6、中化国际化肥贸易公司绥化销售处
  7、中化国际化肥贸易公司齐齐哈尔销售处
  8、中化国际化肥贸易公司富拉尔基销售处
  9、中化国际化肥贸易公司昂昂溪销售处
  10、中化国际化肥贸易公司龙江销售处
  11、中化国际化肥贸易公司嫩江销售处
  二、2004年拟新建销售处名单
  12、中化国际化肥贸易公司龙镇销售处
  13、中化国际化肥贸易公司密山销售处
  14、中化国际化肥贸易公司克山销售处
  15、中化国际化肥贸易公司泰来销售处
  16、中化国际化肥贸易公司富锦销售处
  17、中化国际化肥贸易公司宝泉岭销售处
  18、中化国际化肥贸易公司迎春销售处
  19、中化国际化肥贸易公司前进镇销售处
  20、中化国际化肥贸易公司友谊销售处
  21、中化国际化肥贸易公司双城销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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